公告文化部辦理113年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
一、需求員額:
文化獎項類別20名、電子競技專長類別10名,各類別、年次之員額可互相流用。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 78至93年次出生,且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常備體位役男。
(二)申請條件:
1.文化獎項類別: 近8年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者。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過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證之電競賽事。
(2)曾參加過由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GAISF)、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國際學校體育總會(ISF)
所認證之電競賽事,並獲得前8名以上成績者。
(3)曾參加過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電子競技賽事,並獲得第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4)近8年(民國106年1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收件截止日止)參加至少8個不同國家隊伍/選手參賽之職業電子競技
國際賽事,並獲得前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5)曾參加具規模職業電子競技賽事(每年度參加至少二分之一以上賽事者),並具有2年以上職業選手資歷者。 註:具規模職業電競賽事之定義如下:
甲、該賽事存續進行2年以上。
乙、該賽事參賽隊伍數須有4隊(含)以上或個人賽事8人(含)以上。
丙、該賽事需有完整賽事規章、選手準則及賽事裁判團。
(三)具下列限制條件不得申請服替代役:
1.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曾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
2.役男有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切結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13年6月30日前消滅,得提出申請)。
3.役男有各類(役)別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三、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13年3月1日止(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報名程序:
(一)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1.評選作業報名表及切結書各1份,請至本部網站最新消息(https://www.moc.gov.tw)下載填寫。
2.最近6個月清晰可辨識之2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1張(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4.最高學歷證明影本(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或學校在學證明,A4大小)。
5.個人簡歷1份(A4大小、雙面列印、字體以12號字為主)。
6.證明文件(紙本1份):
(1)資格及格式:
甲、文化獎項類別:近8年(民國106年1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收件截止日)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如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音樂、舞蹈、戲劇(曲)、文學及圖文創作、影視及多媒體等)得獎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得獎之文件、作品或紀錄,如得獎演出影片(影片長度以10分鐘為限)、得獎畫作、攝影作品、設計圖檔等(以上得獎作品或紀錄除演出影片外,得以照片方式提供,每張照片檔案大小須在2MB以上,解析度至少為1,280×800pixel以上)。 乙、電子競技專長類別:(以下至少提供一項)
(甲)檢附相關比賽得獎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得獎之文件。
(乙)參賽紀錄證明及電子競技職業選手資歷2年以上證明(可由電子競技相關組織或公司提供證明文件); 以及提供參加之具規模賽事說明資料(賽事過往辦理年份(次數)、參賽隊伍、賽事規模、規章等)。
(2)備註:
甲、如競賽全稱未能顯見國際性或全國性,請提供比賽報名簡章或網址,以供查驗。
乙、得獎資格:得獎係指主辦單位頒發之前3名或等同於前3名之正規獎項,但不含觀眾票選、廠商贊助等獎項。 丙、得獎獎項如有疑義時,由評選委員認定之。
(二)郵寄文件: 備妥上開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於截止申請日(113年3月1日)前(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掛號郵寄至文化部綜合規劃司(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信封請註明「申請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及連絡電話,始完成報名手續。
五、評選程序:
(一)遴聘評選委員: 由本部視需要敦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審,依公告專長條件辦理評選。
(二)評選標準(總分100分,各項配分依委員會會議討論):
1.文化獎項類別:
(1)獎項資料: 依獎項及證明文件之重要性、得獎難易度、得獎名次等標準進行評選(內容含榮獲文化類型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競賽得獎之簡介及作品、文件或紀錄)。
(2)個人簡歷: 依簡歷內容綜合考評(內容含學經歷、演出或創作經驗、未來生涯規劃等)。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
(1)獎項或參賽資料: 依賽事之重要性、得獎難易度、得獎名次及參賽資歷等標準進行評選。
(2)個人簡歷: 依簡歷內容綜合考評(內容含學經歷、未來生涯規劃等)。
(三)評選結果: 依上述標準進行綜合評選,依總成績高低從優評選需求員額;評選結果預定於113年3月31日前公告在本部網站(https://www.moc.gov.tw),評選通過者寄發「優先服文化部公共行政役證明書」。
(四)經評選通過者應配合內政部「113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甄選」相關作業規定,於報名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役政司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網站(https://www.nca.gov.tw)「113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甄選作業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服本部公共行政役(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役男作業。
六、徵集入營時間: 預計113年下半年(7月至12月間)入營,經評選錄取之役男須配合本部規劃時間入營,未入營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爾後年度須再依意願另行申請。
七、(一)本次評選錄取之役男,若經他人檢舉或查獲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其他詐偽情事,依替代役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本次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經錄取後,由本部依專長指定服勤單位(處所)。
113年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
文化獎項類別20名、電子競技專長類別10名,各類別、年次之員額可互相流用。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 78至93年次出生,且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常備體位役男。
(二)申請條件:
1.文化獎項類別: 近8年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者。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過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證之電競賽事。
(2)曾參加過由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GAISF)、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國際學校體育總會(ISF)
所認證之電競賽事,並獲得前8名以上成績者。
(3)曾參加過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電子競技賽事,並獲得第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4)近8年(民國106年1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收件截止日止)參加至少8個不同國家隊伍/選手參賽之職業電子競技
國際賽事,並獲得前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5)曾參加具規模職業電子競技賽事(每年度參加至少二分之一以上賽事者),並具有2年以上職業選手資歷者。 註:具規模職業電競賽事之定義如下:
甲、該賽事存續進行2年以上。
乙、該賽事參賽隊伍數須有4隊(含)以上或個人賽事8人(含)以上。
丙、該賽事需有完整賽事規章、選手準則及賽事裁判團。
(三)具下列限制條件不得申請服替代役:
1.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曾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
2.役男有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切結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13年6月30日前消滅,得提出申請)。
3.役男有各類(役)別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三、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13年3月1日止(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報名程序:
(一)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1.評選作業報名表及切結書各1份,請至本部網站最新消息(https://www.moc.gov.tw)下載填寫。
2.最近6個月清晰可辨識之2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1張(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4.最高學歷證明影本(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或學校在學證明,A4大小)。
5.個人簡歷1份(A4大小、雙面列印、字體以12號字為主)。
6.證明文件(紙本1份):
(1)資格及格式:
甲、文化獎項類別:近8年(民國106年1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收件截止日)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如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音樂、舞蹈、戲劇(曲)、文學及圖文創作、影視及多媒體等)得獎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得獎之文件、作品或紀錄,如得獎演出影片(影片長度以10分鐘為限)、得獎畫作、攝影作品、設計圖檔等(以上得獎作品或紀錄除演出影片外,得以照片方式提供,每張照片檔案大小須在2MB以上,解析度至少為1,280×800pixel以上)。 乙、電子競技專長類別:(以下至少提供一項)
(甲)檢附相關比賽得獎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得獎之文件。
(乙)參賽紀錄證明及電子競技職業選手資歷2年以上證明(可由電子競技相關組織或公司提供證明文件); 以及提供參加之具規模賽事說明資料(賽事過往辦理年份(次數)、參賽隊伍、賽事規模、規章等)。
(2)備註:
甲、如競賽全稱未能顯見國際性或全國性,請提供比賽報名簡章或網址,以供查驗。
乙、得獎資格:得獎係指主辦單位頒發之前3名或等同於前3名之正規獎項,但不含觀眾票選、廠商贊助等獎項。 丙、得獎獎項如有疑義時,由評選委員認定之。
(二)郵寄文件: 備妥上開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於截止申請日(113年3月1日)前(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掛號郵寄至文化部綜合規劃司(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信封請註明「申請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及連絡電話,始完成報名手續。
五、評選程序:
(一)遴聘評選委員: 由本部視需要敦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審,依公告專長條件辦理評選。
(二)評選標準(總分100分,各項配分依委員會會議討論):
1.文化獎項類別:
(1)獎項資料: 依獎項及證明文件之重要性、得獎難易度、得獎名次等標準進行評選(內容含榮獲文化類型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競賽得獎之簡介及作品、文件或紀錄)。
(2)個人簡歷: 依簡歷內容綜合考評(內容含學經歷、演出或創作經驗、未來生涯規劃等)。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
(1)獎項或參賽資料: 依賽事之重要性、得獎難易度、得獎名次及參賽資歷等標準進行評選。
(2)個人簡歷: 依簡歷內容綜合考評(內容含學經歷、未來生涯規劃等)。
(三)評選結果: 依上述標準進行綜合評選,依總成績高低從優評選需求員額;評選結果預定於113年3月31日前公告在本部網站(https://www.moc.gov.tw),評選通過者寄發「優先服文化部公共行政役證明書」。
(四)經評選通過者應配合內政部「113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甄選」相關作業規定,於報名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役政司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網站(https://www.nca.gov.tw)「113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甄選作業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服本部公共行政役(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役男作業。
六、徵集入營時間: 預計113年下半年(7月至12月間)入營,經評選錄取之役男須配合本部規劃時間入營,未入營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爾後年度須再依意願另行申請。
七、(一)本次評選錄取之役男,若經他人檢舉或查獲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其他詐偽情事,依替代役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本次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經錄取後,由本部依專長指定服勤單位(處所)。
113年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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