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化部辦理110年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
轉知文化部辦理110年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
(一)申請對象:
75至92年次出生,尚未接獲一般替代役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之役男,
且無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提出服指定役別機關甄選之申請;但83年次以後出生,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已完成第1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則不適用。
(二)申請條件:
1.文化獎項類別:
近8年(民國103年1月1日至110年3月10日收件截止日)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者。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過由奧林匹克理事會所認證之電競賽事。
(2)近8年(民國103年1月1日至110年3月10日收件截止日)參加國際電子競技聯盟(IeSF)
舉辦或委辦之電子競技賽事,並獲得第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3)曾參加具規模職業電子競技賽事(每年度參加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賽事者),並具有1年以上
職業選手資歷者。
註:具規模賽事之定義如下:
甲、該賽事存續進行2年以上。
乙、該賽事參賽隊伍數須有4隊(含)以上或個人賽事8人(含)以上。
丙、該賽事需有完整賽事規章、選手準則及賽事裁判團。
(三)限制條件:
1.報名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事故原因須於入營前
能消滅者)。
2.役男須無下列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
不在此限)。
(1)曾犯殺人罪、搶奪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公共危險罪、
竊盜罪者。
(2)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者。
(3)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4)曾犯妨害秘密罪、瀆職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3月10日止(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其餘相關詳細諮詢請參考文化部。
(一)申請對象:
75至92年次出生,尚未接獲一般替代役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之役男,
且無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提出服指定役別機關甄選之申請;但83年次以後出生,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已完成第1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則不適用。
(二)申請條件:
1.文化獎項類別:
近8年(民國103年1月1日至110年3月10日收件截止日)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者。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過由奧林匹克理事會所認證之電競賽事。
(2)近8年(民國103年1月1日至110年3月10日收件截止日)參加國際電子競技聯盟(IeSF)
舉辦或委辦之電子競技賽事,並獲得第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3)曾參加具規模職業電子競技賽事(每年度參加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賽事者),並具有1年以上
職業選手資歷者。
註:具規模賽事之定義如下:
甲、該賽事存續進行2年以上。
乙、該賽事參賽隊伍數須有4隊(含)以上或個人賽事8人(含)以上。
丙、該賽事需有完整賽事規章、選手準則及賽事裁判團。
(三)限制條件:
1.報名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事故原因須於入營前
能消滅者)。
2.役男須無下列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
不在此限)。
(1)曾犯殺人罪、搶奪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公共危險罪、
竊盜罪者。
(2)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者。
(3)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4)曾犯妨害秘密罪、瀆職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3月10日止(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其餘相關詳細諮詢請參考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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