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緊急聯絡專線 02-33669119
  • 學生交通安全宣導
  • 自行車交通規則
    一、設備(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9條)
    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二、裝載(道安規則122條)
    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岔,並不得伸出車後1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三、行駛(道安規則124條)
    1.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2.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3. 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再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馬路。
    四、交岔路口行進或轉彎(道安規則125條)
    1. 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右側慢車道行進。
    2. 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不得左轉。
    五、停車(道安規則131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放。

    自行車闖紅燈、穿越快車道、或行駛快車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300元到600元不等罰鍰。另外,自行車是不能載人的,違規會遭罰三百至六百元;而自行車也不能酒後騎車,但此部分目前並無具體罰則,未來會擬訂具體罰則。
瀏覽人次 3530